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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8-06-20   点击次数: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去年8月印发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回避三个文件,是加强和改进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日前,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解答,本报今予以转载。

  

    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如副市长由分管工业调整为分管农业,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答: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在任期计算时按同一职位掌握。

    6、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血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其任职回避主要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二)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在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是否回避,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7、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这里对“较大份额”应当如何把握?

    答:总体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以及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标准来掌握。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等,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此外,按照此条规定精神,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领导干部也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8、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工作中对“相当的资格”应当如何把握?

    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单位对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任职资格提出具体要求。一般根据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认定其相当的职务层次;根据其在本单位不同岗位上的任职经苈,认定其相当的任职经历。参加县(处)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管理职位任职的经历。参加厅(局)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领导职位任职的经历。工龄、任职年限等其他资格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9、问:根据《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连任或交流到其他地方继续担任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是否要经过上一级全委会表决?

    答: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领导成员继续提名为下一任正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或交流到其他地方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领导成员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经过上一级全委会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其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各不相同,辞职后的安排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总体上,应把握以下原则:(一)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二)领导干部被责令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三)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也可视工作需要、个人条件等具体情况,安排担任同一层次其他领导职务。

    11、问: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进行试用?

    答:应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进行试用。

    12、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规定试用期为一年。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能否延长其试用期?

    答: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不能延长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