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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02-05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高层次人才培养,着力构筑人才高地,培植和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坚持鼓励创造的方针,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建设新吴中的舞台上大显身手,促进全区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使吴中成为充满创造活力的地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对象为:

1、在职的国家级、部省级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市新世纪高级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市级和区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区领导联系专家对象;

3、来吴中区创业的回国留学人员及其他优秀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是:在吴中区社会经济建设中,对从事专业领域具有较大技术创新和为社会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项目,同时必须是本人主持的项目。资助重点是选题符合以下要求的高层次人才:

1、获得国家级、部省和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2、获得市级以上立项的项目;

3、获得区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

4、科研取得较大进展,正在实施成果转化的项目;

5、围绕“两个率先”和我区“三个文明”建设,在文化、教育、卫生等行业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的项目。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申报程序:

1、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每年下发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通知,下发项目资助申请表。

2、申请项目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填写资助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区人才办。

3、区人才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确定初步资助项目后,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区人才办发文公布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并与受资助对象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

第五条  区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工作。

1、项目资助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区人才办负责项目资助经费的申请与管理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高项目资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经费在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由区人才办制定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年度预算,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每年年初由区人才办将资助经费划拨至资助对象所在单位。

4、资助经费限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开支,受资助对象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资助协议书约定的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5、受资助对象在获得项目资助后每年年底向区人才办书面汇报项目进展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在项目完成后,及时上报项目总结。

6、凡获资助项目在取得成果、申报奖项、发表论文时,应注明“苏州市吴中区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获得市级以上项目资助需区级匹配的经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已获得市级以上资助的项目,不再列入区级资助范围。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工作由区人才办负责实施,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