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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3日颁发)
发布时间:2007-02-05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吴中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吴委发(20045号)和《苏州市吴中区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吴委办(20047号)的精神,培养、造就一支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我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旨在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重点培养,成为能够担负新世纪历史重任的科学技术带头人。同时,带动全区各类人才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科学技术竞争能力。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选拔对象为在吴中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理论创新、学术研究和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专技人员,不论单位类别、人员性质。选拔人数为30名左右。

 

第四条 选拔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进取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素质;专业水平高,科研能力强,作风严谨,成绩突出,在同行业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第五条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有特殊才能和贡献的,可以破格推荐。

 

2001年以来,获得市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区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个人或项目主要完成者;

 

2001年以来,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创见,获市三等以上或区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㈢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科研攻关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并形成产业化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㈣在农业生产或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在市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在全市推广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㈤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行业中,业务水平拔尖,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市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

 

第三章 选拔方法

 

第六条 选拔工作采取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基层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认真填写《苏州市吴中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表》,个人自荐者可以到本地、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推荐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七条 已入选省级以上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和苏州市级拔尖人才者,不与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交叉。

 

第八条 已有的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经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第五条年龄、学历、职称要求的,可转入新一轮拔尖人才名单。

 

第九条 区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初报对象逐人进行综合评审,了解其政治、道德表现、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等情况,并形成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拔尖人才的政治思想教育,选送他们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引导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鼓励和帮助拔尖人才创造发明、早出多出科研成果,各级组织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㈠在管理周期内,享受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书报津贴,每人每年800元。

 

㈡按照择优、定向原则,对拔尖人才主持的国家、省、市重点研究项目和重点课题给予经费资助;经组织同意的专业培训、出国进修,按区人才办《关于对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资助的实施办法》(吴人才(20042号)文件的规定给予资助。

 

㈢对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并在经费、科研设备上予以重点支持。

 

㈣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优先安排他们出国考察或留学进修。

 

㈤组织对拔尖人才进行体检和度假休养。

 

㈥协调解决拔尖人才的工作、生活方面有关问题,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三条 每三年为一个管理期。在管理期内,通过考核,对拔尖人才进行适当调整。采取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的动态管理模式,使拔尖人才队伍保持常数、滚动发展。

 

第十四条 对管理期内作出优异成绩的,可择优推荐为苏州市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

 

第十五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实行双向目标管理。

 

在管理期内,由所在单位和培养对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双方的目标由主管部门鉴证,报区人才办备案。

 

拔尖人才每年年初制订年度科研工作目标、计划;所在单位提出思想教育、项目安排、资金资助、成果申报、职称评定、进修学习、选配导师等方面的保证措施。

 

区人才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拔尖人才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按照个人小结、单位考核、综合评审和组织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培养资格:

 

㈠在政治上、经济上、道德品质或其他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

 

㈡出国进修逾期不归。

 

㈢调离岗位,不再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㈣科研工作不积极,没有完成年初目标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㈤由于其他原因不宜作为培养对象的。

 

取消培养资格,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培养对象在区内调动的,原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将有关档案材料移交新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并报区人才办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专门建立拔尖人才考绩档案。对拔尖人才的考核、奖惩情况,业务进修、项目完成情况和取得的实绩情况材料要及时归档。区人才办对考绩档案的建立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十八条 管理周期结束,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