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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12-09   点击次数:

    每个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时交纳党费是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党费的收缴
    1、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标准,教育党员自觉按照《规定》要求按月、足额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4)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工龄、教龄、护龄津贴等)、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基础津贴、职务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3、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4、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包括离退休时的离退休费和历次工改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下岗待业的党员、无收入来源的大、中学校的学生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中组部。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5、各县级市、区委和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组织,各局(公司)、大专院校、直属单位党委和市级机关党工委所属的党总支、党支部均不留用党费,所收党费全部上缴上级党委统一管理、使用。
    16、各县级市委,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委和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党工委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5%上缴市委。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委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市委。
    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和市级机关党工委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5%上缴市委。
    党的关系直属市委的各大专院校党委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5%上缴市委。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党委根据中组部规定,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市委。
    二、党费的管理
    17、各县级市、区委,各局(公司)、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党委,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和市级机关党工委原则上应将全年应上缴的党费统一于当年的7月底和次年的1月底前分两次汇至苏州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每年1月底前还须报送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使用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18、各县级市、区委,各局(公司)、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党委,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和市级机关党工委下属的基层党组织应交给上级党组织的党费每季度上缴一次。
    19、各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从党支部到各级党委的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党费收缴手续。
    20、有党费留存的党组织,应单独立户存入指定银行,不要把党费与行政及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严禁个人保管数额较大的现金。
    21、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22、党费收支工作要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建立好党费的银行、现金收支账薄,根据实际设置党费收支科目,做好记账凭证。对党费支出发票要做到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或盖章,手续齐全方可入账。
    2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4、各级党组织必须按规定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自觉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下级党组织每年年终应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25、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列入基层党组织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定期检查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作为评比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条件之一。各县级市、区委和有党费留存的党(工)委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缴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对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进行通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的使用
    26、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7、党费使用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
    (1)用于培训党员。包括由党委举办的党员轮训班、学习班所需经费的不足部分和党员电化教育所需经费的不足部分等。
    (2)用于订阅和购买开展党员学习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以及与党务工作直接有关的必要的学习资料所需的费用等。
    (3)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主要是指在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中,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状(牌)、奖品、证书以及印发先进事迹材料等所需的费用。
    (4)用于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主要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中因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以及用公益金、社会救济补助仍不能完全解决其困难的党员等,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党员,可用党费给予适当补助。
    28、各单位在使用党费时,要按规定范围,从严掌握,动用党费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下级党组织请求下拨党费,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其他
    29、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30、本意见从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上级有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2002年7月2日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