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远程教育 > 学习园地 > 实用技术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发布时间:2007-03-27  点击次数:
  (1)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应制定成一部企业组织法和活动法,而非管理法。而且应以组织法为主,以活动法为辅。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给企业套上各种枷锁,而是通过组织法,最大限度地使股份合作制企业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经营的、开放的经济实体。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不宜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公司法律规范主要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像公司那样占主导地位。再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些理论和经验还不太成熟,有待于进一步检验,强制性规范过多,会阻碍其发展。因此,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技术上,不宜采用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而应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灵活性、多样性的特点,坚持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指导思想。

  (3)既要与实践相结合,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立法是一项创造性、主动性很强的工作,应深入研究其调整对象,将科学的预见写成法律条文,为改革、为未来指明方向,这就是立法的超前性。若立法没有超前性,那么一旦制定出来,往往会跟不上实践的发展,滞后性便显现出来了。

  (4)立法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条件和程序方面、组织机构及组织章程的内容方面、股权的设置和转让方面、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法律责任方面等都要增强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