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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区建设的成熟经验及借鉴
发布时间:2007-08-30   点击次数:
 

一、国外社区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功能定位

  社区被描述为一种生活共同体,一般具有以下六个要素:人群、地域、专业分工与互赖、共同文化和社会特质、归属感、自我维持与发展。关于社区建设的内涵,国外的专家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社区建设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社区拟定本身的需要和目标,寻找所需要资源,并采取行动去满足这些需要和实现目标。二是认为社区建设是一种社会工作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协助居民解决问题,培养居民的参与、自决及合作的素质,从而满足社区需要;三是认为社区建设是通过组织居民,采取集体行动,控制及影响社区的一切程序、计划、决定及有关政策。虽然观点不同,但他们的共同点是:培养社区成员的民主意识和居民自治、互助的能力,鼓励社区居民解决社区内问题,促进居民广泛参与,提高居民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这是社区建设的主旨。

  目前,国外社区建设的功能定位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区服务和生活支持。服务和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学龄前儿童、无家可归者、低收入家庭、单亲家庭、移民、难民、失业人员等。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社区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机构和私人机构等。二是社区文化和体育设施。社区文化和体育是国外社区建设的普遍功能,主要是利用社区中心、展览馆、音乐厅、图书馆、咖啡屋等社区场地和社区内的各种文化、体育设施组织开展文艺、教育、科普、娱乐、健身等活动。各种设施的标准很详细。三是社区治安和警务。社区治安是全社区成员协同所具有的功能。社区警务是职业性功能,其功能发挥具有专业性:预防和打击犯罪以及向处于危难中的人提供快速援助。

  “ 社区城市化,城市社区化 ” 是今后城市和社区融合发展必然趋势:社区的边界趋于淡化,社区的文化、技术和价值走向多元,这是知识社会的规律。因此,社区也会逐渐知识化,其功能定位在满足居民的物质需求的同时,会逐渐向信息平台、自我教育和知识再生产、以及绿色和人本方向发展。  

 

二、国外社区建设的组织运行机制

  虽然不同国家的社区发展各具特色,但社区建设的参与主体却大致相同,主要是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社区非营利组织、社区企业和社区居民,但社区建设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和关系各具形态,表现出自治型、政府主导型和合作型三种模式。

  第一,自治型的社区组织运行机制以美国为代表。自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相对分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协调社区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并为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社区内的具体事务则完全实行自主自治,依靠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社区自治组织来行使社区管理职能。社区服务则由分布全国的 140 万个非营利性组织( NGO )具体承担,政府根据服务成本和效果予以不同幅度资助。社区企业为居民提供私人化的市场服务和公益性的福利服务。

  第二,政府导向型的社区组织运行机制以新加坡为代表。新加坡政府国家住宅发展局负责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能包括:( 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造;( 2 )对社区领袖和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人进行培训;( 3 )发起社区活动,倡导特定的社会价值观;( 4 )对社区建设和活动予以财政支持。

  第三,合作型社区组织运行机制以日本和北欧国家为代表。日本社区运行机制的特点是政府与社区相结合。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规划、指导和经费支持。日本的市政府设立社会部全面负责社区工作,基层区政府设立 “ 地域中心 ” 具体执行社区事务。北欧国家强调政府和社区的结合,政府建立高效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高效的管理体制,社区组织一般是行业性和专业性的,以维护其成员的权益为主要职责。市政和社区的结合,形成了社区安定和谐的有序结构。

  国外社区建设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资助。以美国为例,其它可动员的社会资源包括:( 1 )慈善捐赠;( 2 )志愿服务和居民服务付费;( 3 )企业社区发展项目。

 

 三、国外社区建设的成熟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社区建设和管理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外社区建设的成熟经验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明确政府、社区委员会及其它社区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各社区主体严格定位首先有利于改变目前我国社区多头管理却最后无人承担责任的悖论;其次有利于基层政府加快职能转变,以居民需求为引导开发社区服务;再次有利于各级财政明确社区发展中的政府责任,加大社区设施投入、社区服务供给、社区福利和保障等方面的政府投入。

  第二,推动社区自治、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效代表社区居民的权益是社区建设的关键。目前,城市发展的速度加快,在社区规划、社区改造等重大事项面前,居民的利益容易被忽视,社区自治力量的重要性显示出来。

  第三,社区非营利组织是社区自治组织的手和脚,应该大力发展。美国经验说明社区自治组织只是居民的代表机构,具体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依赖各种提供专业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执行。另外,企业的社区发展项目也需要借助非营利机构进入社区。

  第四,塑造合格的公民,推动居民的社区参与。居民才是社区的真正主体。日本和北欧的经验强调,政府和公民是平等对话关系,所以,居民要像政府一样承担起社区建设的责任。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培育公民的社区意识,通过贴近家庭生活的宣传、社区直接选举、开放讨论社区热点问题等方式吸引居民走进社区。

  第五,社区建设要有系统的立法保障。国外一切社区行为都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所以社区建设井然有序。没有法律保障,社区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国近来社区矛盾多发,居民利益屡受剥夺,与各种社区投资和利益分享机制、社区成员之间的谈判、协商、公示、责任追究和利益补偿机制缺乏或没有权威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