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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企业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1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引进集聚紧缺高层次人才,助推创新型城区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吴中区实施实业兴区战略行动计划(2016~2018年)》相关要求,结合相关产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实施东吴企业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积极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高端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三年内,累计培育和引进不少于360名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企业创新人才。
第三条  东吴企业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资助范围
在本区注册的下属各类企业(不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申领企业高层次人才资助。
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双创人才引进计划”、“姑苏领军人才计划”、“东吴领军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2.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
3.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4.拥有市级以上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
第五条  资助对象
本区内企业近3年引进和培养,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方式
对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资助,对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5年内享受政府资助资金。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同一对象,学位、职称发生变化的,或者获评上一级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的,或者已享受其它区级人才资助计划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对企业引才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度引进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2名以上,或者引进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5名以上,奖励5万元。
资助奖励资金从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企业高层次人才资助申报每年8月集中受理审核。
2.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学术、技术、管理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
(1)申报表。申报人登录中国东吴人才热线(www.dwrc.cn)下载并填写(一式二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2)证明材料。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户藉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申报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申报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纳税证明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申报程序。申报人备齐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企业审核材料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报表、证明材料分别装印成册后报区人社局。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1.资格审查。区人社局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2.综合评审。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吴中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供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名单。
3.审核公示。资助建议名单报经区人才办审定后确定资助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发放程序
1.资助资金,经区人才办核准,由区人社局按《吴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划拔。
2.企业高层次人才资助资金划拨至所在企业,由受资助人所在企业划转至受资助人。
3.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离开吴中的,取消资助资格。在资助期内离职但仍在吴中区就职的,由新单位提出继续资助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确定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1.绩效评价按照《吴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
2.资助期间,区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对资助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业绩评价,评价一般的,可暂停资助。
3.用人单位及受资助人若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用人单位申报政府人才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人才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承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