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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柔性智力集聚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1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海外人才和国内专家,提升我区人才集聚能力,根据《吴中区实施实业兴区战略行动计划(2016~2018年)》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智力集聚”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通过灵活多样的柔性引才方式,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为吴中提供智力服务。
第三条  东吴柔性智力集聚计划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方式和对象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交流合作、技术攻关、培训咨询、评估诊断等多种形式实施柔性引智。优先支持重点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柔性引进创新型、技能型和管理型人才。
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种务实有效的柔性引才形式。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主要是指在吴中区域以外工作,以柔性方式在我区企业主持和参与实质性项目的海内外专家和专业人才。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与柔性人才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引进方式、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等事项。柔性人才引进前须经原单位同意,一般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七条  实施申报项目持续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须为正在开展或申报年度完成的引智项目。
同一企业(集团)中,不同子公司(事业部)间的人才派遣不在资助之列。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东吴柔性智力集聚计划评选方法和程序如下:
(一)递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区人社局每年10月集中受理审核。
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主要包括:
1.《东吴柔性智力集聚计划项目申请表》,登录中国东吴人才热线(www.dwrc.cn)下载并填写。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近三年单位纳税证明材料。
3.引才对象居民身份证或国(境)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4.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行业认证材料。
5.用人单位与引才对象签订的合作协议;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不领取劳动报酬的,单位还须提供海外人才国际行程单或国内专家交通往返票据等行程证明材料复印件、引智说明、项目材料和在引智单位工作时间段和时间数等。
(二)评审筛选。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由区人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资格审查、相关走访、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并报区人才办审定。
(三)社会公示。建议名单经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资助;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由区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发文公布资助名单。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以引智对象所作贡献为依据实施资助,鼓励用人单位结合项目要求以真才实学实施柔性引智。
(一)在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实际给付的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高于5万元的,方可资助。其中,劳动报酬在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劳动报酬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5%资助;劳动报酬在2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30%资助。
(二)不在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根据项目引智的技术含量和对企业发展的针对性;引进人才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研究成果,在引智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企业对实施项目的投入、团队人员组成;实施项目的进度情况、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及绩效情况;人才在企业工作的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要求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贴。
每年度单个引智项目及单个引进人才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申报单位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三)经区人才办审核同意,通过“青年博士挂职”、“教授学术休假”等形式在企业担任科技副总或技术顾问等职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技术难题,按企业给予劳动报酬的50%但不高于3000元/月给予劳务补贴。
第十条  经推荐获评苏州市柔性引进海外智力“海鸥计划”资助的,直接入选当年度东吴柔性智力集聚计划,按有关规定享受资助,同时享受市财政给予的资助额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发放程序
资助资金,经区人才办核准,由区人社局按《吴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划拔至所在企业。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按照《吴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用人单位申报政府人才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人才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承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