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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旅游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1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培养和引进旅游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吴中区实施实业兴区战略行动计划(2016~2018年)》相关要求,结合全区旅游业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吴旅游人才计划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区旅游局组织实施,每两年选拔一次。三年内,培育和引进1名旅游引领研究型人才,6名旅游创新复合型人才,12名旅游实践服务型人才。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选拔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遴选原则,兼顾旅游六要素,鼓励与旅游业发展相适应的运营及服务创新。
第四条  选拔范围
主要面向吴中区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凡在吴中区从事旅游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才,均可申请参与评选。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选,与吴中区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签订合作与聘用合同后,可以申请参与评选。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东吴旅游引领研究型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8年以上旅游相关专业或一线工作经验,一般应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热爱旅游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作风正派;
3.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很强的旅游相关工作能力,掌握旅游业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个人在苏州市级以上旅游某个要素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4.研究的课题或主持的项目代表了全市的先进水平,对吴中区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有明显的引领作用,在旅游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果,能引领和推动吴中区旅游业跨越发展;
5.在吴中区工作5年以上,或是聘用期5年以上。
(二)东吴旅游创新复合型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5年以上旅游相关专业或一线工作经验,一般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热爱旅游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作风正派;
3.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较强的旅游业态创新能力和旅游运营管理工作能力,掌握旅游业相关领域的新动态或技能,个人在旅游某个要素方面在区以上有一定的影响力,或是在吴中区旅游业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的人才;
4.主持的项目具备一定的创新性,代表了全区的先进水平,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较强的影响力,或是在推动区域旅游发展取得显著成果;
5.在吴中区工作5年以上,或是聘用期5年以上。
(三)东吴旅游实践服务型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5年以上旅游相关专业或一线工作经验,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热爱旅游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作风正派、诚信服务;
3.具备一定理论基础、较强的涉旅业务功底、较强的应变及协调能力,服务工作游客满意度高,对全区旅游服务水平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人才。
4.在吴中区工作5年以上,或是聘用期5年以上。
第三章  推荐评审
第六条  东吴旅游引领研究型人才、创新复合型人才、实践服务型人才的评选,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候选人经区旅游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提出实地考察人员,经区旅游局组织专家对考察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择优提出补贴建议名单,并报区人才办审定同意后,确定人选名单,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补贴通知,公布补贴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资助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东吴旅游人才享受政府薪酬补贴和安家补贴,经费从区人才开发资金列支。其中,引领研究型人才、创新复合型人才、实践服务型人才5年内每人每年分别享受政府薪酬补贴3万、1万元、0.8万元。分别给予新引进的引领研究型人才、创新复合型人才、实践服务型人才30万、15万、5万元安家补贴。安家补贴,用于在苏购买自住房,在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3年逐年拔付,原则上以取得苏州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书为凭证。
第八条  同一对象,获得上一级或上一层次旅游人才称号的,或者已享受其它区级人才补贴计划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东吴旅游引领研究型人才、创新复合型人才、实践服务型人才优先享受区各类政策扶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吴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补贴期间,区人才办会同区旅游局对补贴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业绩评价,评价一般的,可暂停补贴。离开吴中或不再从事旅游工作的,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或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人才办、区旅游局、区财政局承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