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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文化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11   点击次数:

吴中文化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吴委办〔2011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吴中区文化产业人才资源开发,提升文化产业总体发展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吴中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吴委发〔20104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吴中文化产业人才计划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文化体育局组织实施,每两年选拔一次。力争10年内,在动漫创意、印刷复制、人文传播、民间工艺、影视娱乐、体育健身休闲等产业领域,培育和引进30名左右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和100名左右文化产业重点人才。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选拔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范围

主要面向在吴中区注册的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涉及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印刷、影视传媒、会展广告、工艺美术、演艺娱乐、体育健身休闲等文化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均可申报吴中文化产业人才计划资助。从外地引进的符合条件人选,须与上述范围相关单位达成合作与聘用意向。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文化产业领军人才,一般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所带项目落户在吴中或每年在吴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区文化产业领域中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的创业人员,其所带项目列入全国或省级重点项目。在本区文化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其产业规模、效益在本行业列前三名;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要的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带技术填补市级及以上空白,具有相关独立知识产权(版权),能够引领某一门类文化产业发展。

2.文化产业重点人才,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区文化产业领域中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的创业人员,其所带项目列入市级或区级重点项目,并列入全区本行业前六名;

2)所带技术填补区级空白,具有相关独立知识产权(版权),能够推动全区某一门类文化产业的发展;

3)在大型公共文体场馆运营管理等领域有较大影响,管理效益在本行业列前三名,并为本区公共文体场馆运营管理作出显著贡献的公共文体专业人才。

第三章   推荐评审

第六条  吴中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评选,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人选经区文化体育局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建议名单,建议人选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传部以及区文化体育局共同组织专家对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择优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资助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文化产业项目报告书》、《人才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2.相关资格、业绩、奖励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有效身份证、本人与有关管理部门签订的经济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4.主要辅助材料:

1)区级及以上各类奖项;技术成果为文化产业相关的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

2)如果个人业绩为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或影视产品,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或影视作品样片。

3)其他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及实物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根据吴中人才计划若干意见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吴中文化产业领军人才、重点人才以下奖励:

1.对落户在吴中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给予区人才开发资金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给予50万元的项目资助(分两年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40%的比例拨付)。当年度引进、落户吴中的领军人才再给予2050万元的安家补贴(其中,所带项目列为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安家补贴;所带技术填补市级及以上空白的,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原则上用于在苏购买自住房,由区级财政分两年等额逐年发放。

2.对落户在吴中的文化产业重点人才给予区人才开发资金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度引进、落户吴中的重点人才再给予1015万元的安家补贴(其中,所带项目列为市级重点项目的,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所带项目列为区级重点项目或所带技术填补区级空白的,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原则上用于在苏购买自住房,由区级财政分两年等额逐年发放。

3.符合《江苏省紫金文化奖章评审授予办法》(苏政发〔200910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的人员,按省、市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分别由省、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资助,凡已享受区级奖励资助的,若国家、省、市表彰奖励中含有区级配套要求的,则就高补足,不再重复享受)。

第九条  受资助人和所在文化产业相关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终止文化产业项目实施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吴中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