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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11   点击次数:

吴中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吴委办〔2011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良好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吴中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吴委发〔20104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工(三级)及其他相应高等级职业资格的技能突出人才、技能重点人才和通过校企合作培养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吴中高技能人才计划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每两年选拔一次。力争10年内,按照行业分布和紧缺急需技能人才需求,培养和引进高技能人才2万人,重点资助40名技能突出人才、400名技能重点人才和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产业急需青年高技能人才2000名。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选拔范围

吴中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的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与吴中区优秀高技能人才(技能突出人才、技能重点人才和通过校企合作培养的产业急需青年高技能人才)评选。从外地引进的符合条件人选,须与上述范围相关单位达成合作聘用意向。

第六条  评选条件

1.吴中区高技能突出人才,必须取得技师职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职业技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者有发明、专利、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获“中华科技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者;

3)在培养高级工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2.吴中区高技能重点人才,必须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职业技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者获得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多次在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3)在培养高级工等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显著,在全国、全省、本市或全区有较大影响者。

3.吴中区产业急需青年高技能人才,30周岁以下已取得高级工或以上职业资格,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且已上岗,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较复杂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多次在国家、省、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3)生产技术骨干,在全市、全区有较大影响者。

第三章  推荐评审

第七条  吴中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侯选人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筛选评审,择优提出建议名单,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吴中区高技能突出人才和高技能重点人才5年内享受政府薪酬补贴。资助资金一般按照就高原则,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资助,不与姑苏高技能人才资助资金重复。技能突出人才每人每年补贴1.5万元,技能重点人才每人每年补贴5千元,通过校企合作培养的产业急需青年高技能人才上岗后每人一次性奖励1千元。资金由区财政划拨。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吴中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协助管理,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党组织具体管理的四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在五年管理期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撤销荣誉称号,并追回补贴或奖励,撤销之后不得再参加此项评选。

第十一条  吴中区技能突出人才和技能重点人才薪酬补贴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报。有效期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细则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享受补贴。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