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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11   点击次数:

吴中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吴委办〔2011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引进集聚紧缺高层次人才,助推创新型城区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吴中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吴委发〔201045号)文件精神,结合相关产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实施吴中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积极鼓励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金融保险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力争10年内,引进2000名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企业创新人才。

第三条  吴中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以下类型企业可申领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

1.国家“千人计划”、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市“姑苏领军人才计划”、区“吴中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2.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3.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金融保险和现代服务业等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五条  资助对象

专业符合《苏州市吴中区紧缺人才专业目录》,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截止发文之日已在职的博士年龄放宽至50周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落户吴中区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以及其他特别优秀的紧缺人才。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方式

针对不同对象,分安家补贴、薪酬补贴两种方式进行资助:

1.企业新引进并签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给予安家补贴资助。

2.企业现已在职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给予薪酬补贴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资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1.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博士研究生给予7万元的安家补贴,硕士研究生给予3.5万元的安家补贴,补贴在2年内分两次等额拨付。

2.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现有的紧缺人才,5年内享受政府薪酬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贴1.4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贴7千元。已获安家补贴的紧缺人才,不再享受薪酬补贴资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申报每年8月集中受理审核。

2.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学术、技术、管理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

1)申报表。申报人登录中国东吴人才热线(www.dwrc.cn)下载申报表并填写(一式二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2)证明材料。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证明;户藉证明;申报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申报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申报程序。申报人备齐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企业审核材料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审批表、证明材料分别装印成册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1.资格审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2.专家评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审专家库,并按产业类别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

3.综合评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吴中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引导方向、人才供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名单。

4.审核公示。资助建议名单报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资助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资助认定通知书,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发放程序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  发放程序

1.资助资金,经区人才办核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吴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划拔。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资金,按照就高原则,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资助,不与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区级配套资金重复资助。

2.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和薪酬补贴划至所在企业,由受资助人所在企业划转至受资助人。

3.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在资助期内离职但仍在吴中区就职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求原单位意见后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

1.每年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并按规定进行专项绩效评估。

2.用人单位及受资助人若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今后引进人才享受政府资助的资格,追缴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对资助资金使用效果不佳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取消后续资助。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资助资金从区人才开发资金列支,并按《吴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2.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资助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吴人才〔20054号自行废止。